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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衢州市衢江區生豬養殖整治標準和規范管理意見的通知

2016-7-25 09:20| 發布者: 惠博環境| 查看: 3957| 評論: 0|原作者: 惠博小編|來自: 惠博環境

關于印發衢州市衢江區生豬養殖整治標準和規范管理意見的通知

衢江農發〔2016〕52號

 

各鄉鎮(辦事處):

 

 

               衢州市衢江區農業局   衢州市環境保護局衢江分局                                                     

                     2016715

 

                       

 

                    

衢州市衢江區生豬養殖整治標準和規范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生豬養殖污染整治標準,規范養殖行為,促進美麗牧場建設,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衢州市農業局、衢州市環保局關于印發衢州市生豬養殖整治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衢農專〔201643精神,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目標

    按照“布局合理、治污到位、生產安全、防疫科學、環境整潔”的基本原則,提升生豬養殖控量減污、生態循環、健康安全、可持續發展的水平,加快畜牧業轉型升級,實現對人居環境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有效保護。

    二、基本要求

    1.養殖場選址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環境功能區規劃,不在畜禽養殖禁養區內。

    2.按照《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規定的起始養殖規模為存欄規模最低標準,即存欄生豬200頭(含)以上。

    3.必須嚴格落實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措施,實行“兩分離三配套”,符合生豬養殖業環境準入指標。

 

生豬養殖業環境準入指標(參考)

        

起始養殖規模(頭)(存欄量)

200

 

最大養殖規模(存欄量)頭/.

園地

7.5

旱地

6.5

水田

5

工藝與裝備

儲液池貯存能力(月)

3

資源利用指標

固廢綜合利用率(%)

100

廢水綜合利用率或達標率(%

100

污染物控制

指標

廢水產生量

[m3/(百頭·)]

冬季

0.8

夏季

1.0

干糞收集率

全年

85%

     

    三、具體標準

   (一)治污設施完備

    1.必須做到雨污分流。場區內外污水收集輸送系統應采取暗溝布設,雨水溝應符合建設規范要求;污水貯存、處理池池壁應高于地面,防止雨水進入;貯存、輸送、處理、利用的設施應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滲處理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

    2.必須實行干濕分離。采取干清糞工藝的,干糞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收集的干糞須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采取水泡糞工藝的,必須在污水進入處理設施前干濕分離。

    3.必須配套相應的貯糞房、沼氣池或淺層氧化塘等設。收集的豬糞供應周邊農田作有機肥利用的堆糞房每存欄100頭配套3平方米以上(至少不低于10平方米,按存放7天計算),收集的豬糞供應有機肥廠的堆糞房每存欄100頭配套2立方米以上(至少不低于10立方米)。采用沼氣池進行預處理的,沼氣池每存欄100頭配套15立方米以上(按存放15天計算);采用淺層氧化塘法進行預處理的,配套淺層氧化塘每存欄100頭配套45平方米以上(按每日處理量1.0噸,平均深度1米,存放45天計算)

   4.采用生態消納模式的養豬場,不得設排污口,并需配套與養殖量相匹配的儲液池和消納土地:儲液池總容積不得低于當地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養殖場排放污水的總量,即每存欄100頭生豬配套儲液池90立方米(按存放90天計算),配套的消納土地按最大存欄量確定,園地按存欄豬7.5頭配套1畝以上計算,旱地按存欄豬6.5頭配套1畝以上計算,水田按存欄豬5頭配套1畝以上計算;處理后的尾水必須通過鋪設管道形式輸送或專用污水車運輸至消納土地,嚴格控制污水輸送和利用過程中的跑、冒、滴、漏。沒有足夠消納地的養殖場,必須簽訂消納對接協議或委托處理利用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并提供相關證明和日常使用臺帳資料。

    5.采用工業化治理模式的養豬場,只能設置1個規范排污口,需配備相應的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每存欄100頭配備日處理1.0噸以上的處理設施;配套相應容積的氧化塘(深度一般控制在0.81.2米),每存欄100頭配套45平方米以上的氧化塘(按每日處理量1.0噸,平均深度1米,存放45天計算),氧化塘應有防滲和截流措施,種植吸附能力較強的水生作物(如水葫蘆、狐尾藻等),配套一定面積的消納土地(按存欄豬100頭配套2畝以上計算)。

    6.采用非接觸式發酵床處理模式的養豬場,不得設排污口,每存欄100頭配套舍外發酵床40平方米;采用其它治理模式的,需配套與養殖廢水處理量相匹配的場地和設施。

    7.最大養殖量核定。存欄量必須控制在區農業局和區環保分局聯合核準的最高限定量以內。最高限定飼養量按豬場的生產能力和污染治理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按下列各項指標計算出的飼養量取最低值作為養殖最大存欄量。

    (1)每存欄100頭生豬必須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豬舍,15立方米以上的沼氣池,3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的堆糞房;

    (2)采用生態消納模式的,每存欄100頭生豬配套90立方米以上的儲液池和13.3畝以上的園地(或旱地15.4畝、水田20畝)作為消納地。

    (3)采用工業化治理模式的,每存欄100頭生豬配套建設日處理1.0噸以上的處理設施,45立方米以上有防滲和截流措施的氧化塘,且尾水排放必須符合省標要求。

    (4)采用工業化治理+生態消納模式的,每存欄100頭生豬配套建設日處理1.0噸以上的處理設施,45立方米以上有防滲和截流措施的氧化塘和2畝以上的消納地,輸送到消納地的尾水的水質要求CODcr控制在380mg/L以內。

    5)超養情況說明。養殖場存欄量為核查時除哺乳仔豬外(與母豬同欄)的所有存欄生豬。存欄量超過限定飼養量10%以上的為超養。存欄量超過限養量10%以內的,限定一周內逐步調整到限定飼養量以內,超過一周未調整到限養量以內的視為超養,超養養殖場一律關停。

    8.建設應急儲液池。存欄量1000頭以上的養殖場,必須建造能儲存10天以上的排放污水總量的應急儲液池,以備因處理設施損壞、設施維修時臨時儲存污水,要求每存欄100頭生豬配套建設10立方米以上的應急儲液池。

    9.必須安裝監控探頭、液位儀、智能電表等監測監控設施,并與智慧環保聯網。

    10.鼓勵采用節水、節料養殖技術,推廣飼料中添加微生物制劑、絲蘭提取物等降低氨氮排放技術,以及采用通風、降溫等環境控制設備,減少污染物產生總量。

   (二)安全防護到位

    1.養殖場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應急救援培訓教育,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2.養殖場的集糞(液)池、沼氣池、儲液池、污水處理池、氧化塘等場所,應設置圍欄等安全防護、救助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3.養殖場必須加強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氣池等場所的內部管控,嚴禁擅自進入,嚴禁盲目施救。

    4.配備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的養殖場,開展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氣池等場所作業前,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作業時必須配備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嚴禁無防護設施和監護施救措施作業。

    5.沒有配備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的養殖場,必須委托有安全生產作業資質的單位開展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沼氣池等場所作業。

    (三)環境衛生整潔

    1.養殖場生產區域、辦公區域、生活區域布局科學合理且相對隔離,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應有消毒池等防疫設施。

    2.養殖場內主要道路和區域路面硬化、無積水,路邊、綠化帶、欄舍間等可視范圍內不得堆放雜物、廢棄包裝物等。

    3.養殖場要定期打掃衛生,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確保環境衛生整潔;生產區污道和凈道分設,場區內無明顯惡臭。

    4.養殖場周邊、主要道路和區域適度綠化美化,辦公區、生活區按園林化美觀的要求適當造景。

    5.養殖場應盡可能與周邊自然環境和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整體整齊美觀。

    6.養殖場欄舍屋頂不能用石棉瓦等簡易材質,“四邊三化”范圍內的養殖場不能有赤膊墻,其它區域養殖場外圍可視見的部分不能有赤膊墻。

   (四)管理制度健全

    1.養殖場所有者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承擔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各項污染防治、安全生產、動物防疫等制度,簽訂相關責任承諾書,并督促相關責任人落實到位。承包給其他人使用的養殖場,養殖場所有者應與直接承包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嚴禁層層轉包。

    2.各項污染防治、安全生產、動物防疫等制度應做成告示牌上墻;制作的監督公示牌、治污工藝流程圖和豬場平面布置圖應公示于醒目處,主動接受監督。

    3.養殖場應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完整規范記錄養殖場的防疫、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治污設施設備運行、安全生產檢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等情況,所有記錄臺帳應保存2年以上。

    4.嚴禁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劑飼喂;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禁止飼喂泔水。

    5.養殖場發生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或出現生豬群體發病死亡等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隔離、消毒等措施,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報告。

    6.養殖場應實施封閉管理制度,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方式,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非生產相關人員進入生產區;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場區的人員、車輛,均應嚴格消毒方可進入。

    7.嚴格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應定期消毒,疫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消毒次數。

    8.病死豬必須嚴格按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無害化處理規程及時處理,嚴禁隨意處置。

    9.除少量圈養的護場犬外,生產區不得飼養其它動物。

    四、監督與管理

    1.對照上述生豬養殖整治標準,經限期改造不能達標的養殖場,限期關停退養。

    2.對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強制關閉拆除。

    3.養殖廢水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5932005)。

    4.存欄生豬200頭以下的養殖場參照本意見執行。

    5.牛、羊、雞、鴨等畜禽養殖場(小區)換算成生豬的養殖量后(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30只蛋雞、60只肉雞、30鴨、3只羊折算成1頭豬)參照本意見執行。

 

  抄送:各規模豬場         

  衢州市衢江區農業局辦公室                2016715日印發 

 

    現將《衢州市衢江區生豬養殖整治標準和規范管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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