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浙江省河長制規定(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這是全國首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 浙江是最早開展河長制的試點省份之一。2008年,長興等地率先開展河長制試點;2013年,河長制擴大到了全省范圍。實踐表明,河長制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凈化水環境、修復水生態、加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項基本制度。 《草案》對于浙江不同級別河長的設置和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河長主要承擔協調和解決責任水域治理與保護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建立區域間、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等多項職責;鄉鎮、村級河長主要承擔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及時處理和解決巡查發現的問題,并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問題履行報告等職責。 此外,《草案》對我省河長的履職獎懲情況也予以明確。河長履職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對村級河長還可以給予獎勵。河長如有未按規定進行巡查、未及時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發現的問題等怠于履行河長職責行為,《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新藍網-中國藍新聞客戶端 |
Copyright © 2014-2020 Powered By HOB 技術支持:云寅網絡 ( 浙ICP備19045079號-1 )